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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介绍

(一)工商核名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5个备选名称);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工商部门核准,发放《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确定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供公司住所证明,也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刻制公章、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